一、制定的基本情況
1、制定的必要性
2017年我市出臺《福州市促進航運業發展獎勵辦法》,政策效應十分明顯。為進一步加快打造“絲路海運”通道,扶持和鼓勵我市航運業發展,積極應對新冠疫情對我市航運企業的影響,亟需對已于2019年底到期的《福州市促進航運業發展獎勵辦法》進行修改完善,并再行延長實施。同時,省內泉州、廈門、平潭等地航運業扶持政策都將延續。為維持我市航運業發展良好態勢,根據4月1日市政府主要領導專題會議精神,我局積極開展調研,并征求了相關單位意見,對《辦法》做相應補充調整。
2、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為解決國內外疫情帶來的影響,吸引更多航運企業、船舶落戶我市,推動我市航運企業做大做強等問題。
二、起草過程和制定依據
1、起草過程
根據《福州市促進航運業發展獎勵辦法》(榕政綜〔2017〕126號),為促進福州航運發展,制定了促進我市航運業發展的扶持政策,2020年受國內外疫情的影響以及扶持政策到期的局限,市交通局積極開展調研,并征求了有關企業和相關單位意見,市政府林中麟副市長召開了專題會議對方案進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見并上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
2、制定依據
(1)《國務院關于促進海運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32號)
(2)《交通運輸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大力推進海運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交水發〔2020〕18號)
(3)《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航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閩政〔2012〕30號)
(4)《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水路運輸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7〕150號)
(5)《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關于印發<平潭綜合實驗區加快推進航運業發展的實施意見(2019年修訂)>的通知》(嵐綜管委〔2019〕181號)
(6)《廈門港口管理局 廈門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加快推進水路運輸業務發展實施辦法的通知》(廈港規〔2020〕1號)
三、主要內容
為進一步加快打造“絲路海運”通道,扶持和鼓勵我市航運業發展,積極應對新冠疫情對我市航運企業的影響,亟需在原有政策基礎上,對福州市航運業獎勵辦法進行3個方面的提升完善:
一是增加建造內河及江海直達標準運輸船舶獎勵政策。對我市航運企業新增建造且符合《閩江江海直達運輸及船型研究》的內河及江海直達運輸船舶(含集裝箱運輸船舶、新能源船舶、電動船舶)合法經營1年及以上的,給予500元/載重噸獎勵。
二是提高新增船舶獎勵標準。將新增船舶運力獎勵由65元/載重噸提高至100元/載重噸。
三是擴大航運企業獎勵認定范圍。對6家原省屬航運企業一視同仁納入獎勵扶持范圍。
四、起草規范性文件過程中不同意見和協調情況
《福州市促進航運業發展獎勵辦法》起草過程中無不同意見。
相關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州市促進航運業發展獎勵辦法的通知